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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所谓“执行终结”应当如何理解?

专业规则价值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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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所谓“执行终结”应当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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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申请 执行终结 参与分配申请截止日 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

2


案件信息


裁判要旨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关于执行终结的时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案法院以案涉财产拍卖裁定送达买受人的时点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北京市司法惯例。


案例索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案》【(2022)京执复211号】‍


争议焦点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所谓“执行终结”应当如何理解?

3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关于执行终结的时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案中,北京三中院以案涉财产拍卖裁定送达买受人的时点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北京市司法惯例。华创证券公司已就其与何巧女、唐凯之间的纠纷两案取得生效民事判决。华创证券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在151号不动产、152号不动产、案涉4处车位执行终结后提出,北京三中院不准予华创证券公司分配上述财产的拍卖价款,并无不当。华创证券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在2105号房产和2106号房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截至2105号房产和2106号房产参与分配申请截止日,华创证券公司申请执行的(2021)黔01执3301号案中仅有华创证券公司享有质押权的46650000股及未办理质押登记的707316股东方园林股票未处置,(2021)黔01执4010号案中仅有华创证券公司享有质押权的45000000股东方园林股票未处置,上述股票系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有明确的市场交易价格,参照上述参与分配申请截止日上述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及上述股票的后续处置情况,上述股票最终的处置价款很可能无法清偿华创证券公司上述两案的全部债权;因此,华创证券公司申请参与分配2105号房产和2106号房产的拍卖价款,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其就2105号房产和2106号房产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得到支持。北京三中院案涉分配方案及(2022)京03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仅以华创证券公司申请执行的(2021)黔01执3301号、(2021)黔01执4010号案件中有何巧女名下股票尚未完成处置,无法证明其控制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为由,不准予华创证券公司就2105号房产和2106号房产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缺乏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仅对华创证券公司是否具备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华创证券公司参与分配的具体数额由北京三中院依法确定,当事人对分配方案确定的具体数额不服,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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